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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3〕67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3-02-28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3〕67号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方新生:

你于2020年6月1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并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因你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时,隐瞒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情形,并提供虚假实习登记资料,合肥市律师协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撤销方新生实习登记的决定》(合律决〔2022〕1号)。你对该决定不服,向安徽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安徽省律师协会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实习登记复核决定书》(皖律复字〔2022〕7号),维持合肥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对你的律师执业许可,并注销你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340120201019503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2月23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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