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68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3-02-28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3〕68号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志成:
你于2011年6月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并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形,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对你的律师执业许可,并注销你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341820111079130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2月23日
抄送:广德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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