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517号8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12-12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51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苏更生等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5人)
苏更生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林雪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吴新鹏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温华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李校帆 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李强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2人)
夏午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
王江平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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