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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470号设立安徽誉谦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11-03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47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马涛、孟小洁、陆秀玉: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誉谦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誉谦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5日

抄送:宿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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