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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442号设立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9-28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44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士玉、宛健长、张新华: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6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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