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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402号设立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9-16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40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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