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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190号设立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4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19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乐志飞、吴诗、徐豪: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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