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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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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