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皖司许〔2021〕第202号律师事务所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1-04-23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202号

安徽周振华、孟德春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9日

抄送:宣城市、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上一篇:皖司许〔2021〕第205号13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下一篇:皖司许〔2021〕第204号设立安徽安泰...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