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202号律师事务所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1-04-23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202号
安徽周振华、孟德春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9日
抄送:宣城市、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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