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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罚决〔2021〕1 号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2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1 号

当事人:徐某,男,身份证号342426********0813,住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红村社区窑冲组,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10931113。

2020年4月13日,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已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52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13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徐某,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徐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徐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1月13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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