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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20〕第243号注销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0-09-23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243号

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0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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