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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罚决〔2019〕2号谭xx吊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2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2号

当事人:谭xx,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1199110696450。

经查实,2018年9月13日,谭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8]905号起诉书,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谭xx犯危险驾驶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皖0111初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谭xx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初9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9年4月3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谭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谭xx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谭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7月25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谭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9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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