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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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1.12.29
【实施日期】 1991.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1991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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