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终124号刘某1、熊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0 阅读次数:
刘某1、熊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24号
2024年07月0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熊某、欧阳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皖08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以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已缴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熊某、欧阳某某、徐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六千元、三千元、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少斌
审判员朱祖琴
审判员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素娟
书记员刘琳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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