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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请发行人:

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客户C名称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销售模式转变及关联交易增加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直销模式转为经销模式的客户,其中多名原直销客户变更为通过发行人关联方中电港经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电港关联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直销客户变为经销客户后,发行人平均销售回款周期大幅缩短。

请发行人:

结合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的开发情况、经营模式转变引起的关联交易大幅增长、回款周期缩短等,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模式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

说明发行人持股平台各主体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关于经销销售模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经销商在对终端客户开拓及最终三方定价时所起作用;(2)终端客户未按时付款时,经销商对发行人是否具有追索权;(3)在三方协议定价模式下,经销商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发行人代理人,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和时点是否恰当;(4)请发行人说明获取经销商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方式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 关于研发工程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不同系列芯片项目在报告期内所对应的研发工程费;(2)TsingMa系列芯片项目2020年未发生研发工程费,2021年直接转入试生产阶段是否合理;(3)请说明TsingMa系列芯片研发进程和研发完成时点,并结合研发进程说明该系列芯片形成销售收入过程;(4)试制新产品产生的销售收入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 关于国拨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影响发行人承接国拨项目的主要因素,发行人承接国拨项目的程序,报告期内承接国拨项目涉及金额和数量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国拨项目与发行人自研项目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3)国拨项目与自研项目是否存在共用人员或设备情况,如是,如何分配人员和设备产生的费用,发行人确保准确分配相关费用的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4)国拨项目超支或结余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同行业公司在相同情形下处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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