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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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
(三)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四)调查对象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五)调查范围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六)调查组织方式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3月,4月15日省级审核验收截止。6月整理综合汇总表。
月报上报时间为次月20日,24日省级审核验收截止。
(七)数据使用
数据使用要遵循科学准确全面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指标口径正确使用数据,国家统计局对所公布数据享有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二、 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 调查表式
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规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分地区主要指标
规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分行业主要指标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单位数 指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个数。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期末用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企业实际拥有的、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无论是否从本企业领取劳动报酬均视为用工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不再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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