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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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立
1.统计范围:本制度报表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三)统计内容
工业企业生产状况、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情况、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情况和生产能力以及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各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各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各级工业统计部门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季度、年度等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国家统计数据库或其他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 综合表式
(详见附件)
(一)工业生产月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工业分大类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分地区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工业分大类行业出口交货值
100种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二)工业效益月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三)工业年报发布数据综合表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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