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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邯郸市,成立于2001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袁志奇,实际控制人为袁志奇,注册资本为8,010.48万元,总股本为8,010.48万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棚膜、地膜等农用塑料薄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自律审查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 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公司治理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开信息,申请人本次发行对象之一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存在多名关联方。申请人挂牌时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2017年1月变更为财达证券,2020年2月变更为恒泰证券,2020年10月变更为开源证券,2022年1月变更为山西证券。请申请人:(1)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是否必须含有“基金”字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计划的设立是否保障了所有符合条件员工的知情及参与权利。(2)结合公司治理相关的内部制度及人员安排,说明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内控制度。(3)说明公司多次变更主办券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治理是否规范、健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员工持股计划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是否必须含有“基金”字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计划的设立是否保障了所有符合条件员工的知情及参与权利。

①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名称的合规性

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威科特)经营范围为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在设立登记过程中,根据曲周县行政审批局要求,企业名称须含有“基金”字样。该合伙企业仅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不存在向参与该项持股计划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公司外部人员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为避免给投资者、相关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该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向曲周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更改名称,删除名称中的“基金”字样。该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于2022年7月8日完成更名,变更后的名称为“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②员工持股计划保障了全体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披露《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共计26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在本计划设立之前已经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及子公司)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2022年2月12日,公司业务联席会议提出了关于股票定增及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方案,同日公司在办公楼一层大厅公告栏发布了拟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通知。同时,公司通过车间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了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通知。

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5日,科伦股份召开2022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

综上,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共计26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在本计划设立之前已经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及子公司)在该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已通过发布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的方式告知员工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充分保障了全体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

2.结合公司治理相关的内部制度及人员安排,说明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内控制度。

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完善且运作正常

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参与制定上述各项内部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履行职责。

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审议相关议案,会议文件完整、会议文件记录规范,并归档保存。对重大经营决策、董监高变动、融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规范地召集、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能够勤勉尽责,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存在的行为,不存在被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处罚的情形。

③监事会及公司监事有效监管公司运行

公司设有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负责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历届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独立有效地履行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监事勤勉尽责的遵守《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公司监事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能够独立行使监事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履行职责。各机构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平等的权利。

④公司内部制度完善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且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⑤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执行落实到位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了44次股东大会、76次董事会、30次监事会。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基本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董事及监事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能够勤勉尽责的遵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切实履行义务,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整体良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现有治理机制能够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能够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同时,公司管理层不断深化公司规范治理理念,加强公司对内控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及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3.说明公司多次变更主办券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治理是否规范、健全。

公司曾多次更换券商,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3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

2017年1月,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经协商解除了与长江证券服务督导协议,更换为服务收费较低的财达证券。

2020年2月,股转公司推出精选层后,公司将挂牌精选层作为阶段性发展目标,但财达证券保荐代表人名额比较少,其为公司分配的人员力量不能满足公司进入精选层的需要,因此,公司将提供督导服务的券商由财达证券更换为恒泰证券。

2020年3月,恒泰证券经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动,其证券经纪业务被天风证券收购;保荐业务划入恒泰长财,恒泰证券不再具备保荐资格。

2020年10月,公司服务券商变更为开源证券。

2021年4月,公司发布了拟挂牌精选层辅导公告。辅导公告发出后,由于开源证券承做挂牌公司业务较多,没有抽调人员进行现场辅导,辅导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2022年2月,鉴于辅导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经综合考虑,公司将服务券商更换为山西证券,为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辅导服务。

公司更换券商主要系因券商自身业务变化、调整或者专业人员的调配不能满足公司阶段性战略目标的需要,公司多次更换券商均通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服务解除协议,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没有其他争议。更换券商与公司治理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主办券商认为:1、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威科特)仅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不存在向参与该项持股计划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公司外部人员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为了避免给投资者、相关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该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于2022年7月8日完成更名,变更后的名称为“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在该计划设立之前已经在科伦股份(及子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科伦股份(及子公司)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员工。3、科伦股份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通过发布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的方式告知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充分保障了全体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持股计划参加人员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4、截至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科伦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完善且运作正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健全。5、科伦股份更换券商主要系因督导券商自身业务变化、调整或者专业人员的调配不能满足公司阶段性战略目标的需要,多次更换券商均通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服务解除协议,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没有其他争议。更换券商与公司治理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律师认为:1、威科特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威科特)仅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不存在向参与该项持股计划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公司外部人员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为了避免给投资者、相关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该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于2022年7月8日完成更名,变更后的名称为“曲周县威科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在该计划设立之前已经在科伦股份(及子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科伦股份(及子公司)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员工。3、科伦股份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通过发布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的方式告知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充分保障了全体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持股计划参加人员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4、截至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科伦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完善且运作正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健全。5、科伦股份更换券商主要系因督导券商自身业务变化、调整或者专业人员的调配不能满足公司阶段性战略目标的需要,多次更换券商均通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服务解除协议,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没有其他争议。更换券商与公司治理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二)关于控制权稳定

根据申请材料,袁志奇与穆建章、吕金堂、张俊花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袁志奇、穆建章的持股存在质押情形。请申请人:(1)说明袁志奇与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条款、协议期限、到期后的安排、内部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及有效性。(2)说明袁志奇、穆建章股权质押的原因、债务金额、还款期限,并分析说明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说明袁志奇与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条款、协议期限、到期后的安排、内部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及有效性。

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

袁志奇与穆建章、吕金堂、张俊花目前持股情况:

姓名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袁志奇

15,724,800

19.6303

穆建章

6,888,960

8.5999

张俊花

3,154,320

3.9377

吕金堂

3,154,320

3.9377

四名股东目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

袁志奇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穆建章任董事、副总经理,吕金堂、张俊花仅为公司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

为了保持公司治理机构的稳定性,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袁志奇与穆建章、吕金堂、张俊花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②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期限

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一致行动的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持股限制、一致行动的期限、陈述和保证、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为长期。

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

到期后或个人原因要退出一致行动协议的,经协商一致后,本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其余各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④内部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一致行动人产生内部意见分歧,应在各方友好协商基础上,以袁志奇的意见作为各方共同的表决意见。

⑤解决机制有效性的意见

该协议在各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不存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导致该协议无效的情况,故该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内部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合法有效。

2.说明袁志奇、穆建章股权质押的原因、债务金额、还款期限,并分析说明袁志奇、穆建章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①袁志奇、穆建章股权质押的原因、债务金额、还款期限

2021年5月19日,公司与邯郸银行曲周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JA0210519406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9日。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申请借款期限已经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为担保公司上述还款义务,袁志奇、穆建章提供了股票质押,其中袁志奇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2,000,000股,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至办理解除股权质押之日止;穆建章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4,000,000股,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办理解除股权质押之日止。

另外,2021年8月30日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QZZHSX02108300001《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80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授信额度资金的有效使用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2021年8月30日,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JA02108304351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公司股东穆建章为上述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质押其持有的部分科伦公司的股票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62%。质押期限为2021年9月2日起至办理解除股权质押之日止。

②关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袁志奇、穆建章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意见

根据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

自上述借款发生之日起,公司正常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公司为银行优质客户,JA0210519406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邯郸银行为公司办理了借款续期,担保方式不变。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7.68%。现金流充沛,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较低水平,偿债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袁志奇、穆建章承担担保代偿责任的可能性很低。

2022年7月22日,袁志奇、穆建章出具了承诺说明书,除其持有的科伦公司股票外,个人其他合法财产足以承担该质押合同项下需承担的偿还责任。如科伦公司发生不能偿还情形,承诺人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所持科伦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动。

综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发生公司无法还款需要袁志奇、穆建章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很低,且袁志奇、穆建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主办券商认为:科伦股份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生科伦股份无法还款需要袁志奇、穆建章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很低;袁志奇、穆建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律师认为:科伦股份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生科伦股份无法还款需要袁志奇、穆建章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很低;袁志奇、穆建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三)关于采购合规性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吹塑的方式,将混合后的原材料加工成厚度不等的薄膜,销售给下游企业,最终销售给农户等终端用户。申请人原材料包括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等,国内供应商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代理商、合同销售商等单位,进口原料主要为中东各国石化企业生产的塑料颗粒,供应商为石化原料的国内进出口贸易商或其下游代理商。请申请人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进口原料的主要供应商及上游生产厂商的具体情况、进口原料的具体成分,采购来源及内容是否符合进口相关规定,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公司主要生产原料为低密度聚乙烯,主要进口原料供应商均为国内经销商。公司一般与国内进口原料经销商先签订框架性合同,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再签订具体供应合同。公司采购进口原材料,均签订了合同,供应商开具了正规发票,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入库单相一致。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主要进口原料供应商均不存在明确与产品经营、质量相关的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情形。

公司目前生产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进口原料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进口原材料外包装标识清晰规范,符合我国相关产品规定。公司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点高耗能行业监察范围,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环保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业务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相关领域,公司未被列入节能监察企业名单,公司均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公司主要产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第一部分)内。

2022年4月公司获得了工信部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第一批“白名单”企业(工信明电<2022>3号、中机发5139号文);公司农用聚乙烯大棚膜、地膜生产相关活动通过了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45001-2020/IS045001:2018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综上,公司进口原料的采购来源及内容不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主要从国内经销商处购买,符合进口相关规定,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主办券商认为:科伦股份公司进口原料的采购来源及内容不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主要从国内经销商处购买,符合进口相关规定,科伦股份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律师认为:科伦股份公司进口原料的采购来源及内容不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主要从国内经销商处购买,符合进口相关规定,科伦股份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四)关于会计处理

根据申请材料,2020年及2021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63%、83.12%,包括贸易业务、废品收入等。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废品的具体构成以及成本核算方式,并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公司聚乙烯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作为独立主体分别与公司进行付款结算、均与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公司自供应商采购后向具体客户出售也是独立判断和决策的,商品的转移风险也是由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公司在聚乙烯贸易业务中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的废品收入主要是在生产经营环节形成的边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占比较低,在成本核算中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由产成品归集核算。公司的废品成本是根据整理边角料所耗费用为基础定额计算,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边角料只有在没有土沙之类杂质的才可以再利用。在对边角料中不可回收利用的进行整理分拣、归集分类、集中存放处理过程中消耗的费用测算出废品成本的基础定额,废品的成本计算为废品重量×单位基础定额。

公司废料成本归属于其他业务成本,其成本核算、结转和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主办券商认为:根据科伦股份贸易业务的模式、合同条款、商品风险或控制权转移时点等分析,科伦股份产品销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科伦股份报告期内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废品的成本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认为:根据申请人贸易业务的模式、合同条款、商品风险或控制权转移时点等分析,申请人产品销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申请人报告期内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废品的成本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关于中介机构核查

根据申请材料,法律意见书关于决策程序、认购协议、资金来源等部分的披露及核查尚不充分。请律师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有关要求,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认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回复称:

律师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有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科伦股份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科伦股份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律师认为:科伦股份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相关要求,合法有效。

三、 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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