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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市监特设发〔2022〕93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委员会大会通过,现予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国质检特〔2016〕11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领导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工程技术或安全监察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和顾问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颁发聘书。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承担单位由市场监管总局决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专业分设若干个分委会。各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委会主任委员由在职人员担任。

分委会设联络单位,一般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承担。分委会联络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作为分委会秘书,协助分委会主任委员具体承办和落实分委会各项工作。分委会秘书由分委会主任委员确定,并报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委员会设总联络员,各分委会设联络员,分别承担委员会、分委会与市场监管总局及特种设备局的协调联络,传达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反馈委员会及分委会委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委员会及分委会重大事项和工作开展。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规划、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规划、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论证特种设备重大技术管理问题、安全监管发展和重大改革策略,研究提出特种设备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议,研究分析特种设备行业重大风险、高质量发展措施,提出对策建议;

(三)审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综合性及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与节能科技成果的技术论证;

(五)参与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

(六)统筹协调并参与有重大影响的跨技术领域的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评审(以下简称“三新”技术评审);

(七)审议各分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风险分析报告,参与并指导各分委会重大工作事项;

(八)承办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以灵活方式每年召开一次,通报特种设备发展情况,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研究论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重大工作事项等。

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各类会议和活动,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

(二)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实施,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的审议、“三新”技术评审、软科学课题研究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促各分委会活动及联络单位的工作;

(五)汇总各分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风险分析评价报告等,并报特种设备局;

(六)根据委员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委员调整方案的建议;

(七)承办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分委会按照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

(一)论证本专业领域范围内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等;

(二)审议本专业领域范围内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

(三)组织本专业领域范围内“三新”技术评审,对有重大影响的跨技术领域的问题提请委员会统筹协调;

(四)组织或参与本专业领域范围内安全与节能科技成果技术论证,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五)参与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定期分析行业风险,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

(六)鼓励开展本行业领域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七)承办市场监管总局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分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议,经联络员商分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分委会主任委员及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分委会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牵头落实分委会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分委会工作信息(包括工作总结、三新技术评审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会议纪要等)的编制、收集与上报;

(三)负责与委员会秘书处的对口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委会应当结合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领域)风险分析评价活动,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形成风险分析评价报告,提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或分委会开展研究、论证、审议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协商、畅所欲言,坚持求同存异、科学公正。

论证、审议的方式,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研究、论证、审议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和人员参加,涉及投票决定的事项,按相关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含分委会委员,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参加并完成委员会和相应分委会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宣传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

(三)在委员会或各分委会的组织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等有关人员举办特种设备或相关领域专题技术讲座等;

(四)完成委员会和分委会交办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特种设备重大技术管理问题、行业高质量发展、安全监管发展和重大改革策略等提出建议;

(二)对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分委会秘书等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将未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公开。

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委员,给予相应表彰。对于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有关会议或者年度内2次以上不回复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审议意见的委员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委会联络单位应当在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研究经费等方面分别对委员会、分委会给予支持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对委员会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研究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收支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委员会印章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制作、颁发。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委员进行审议,且有2/3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由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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