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1)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于IPTV业务。该类业务下,发行人采购版权构建视听节目内容库,通过电信运营商虚拟专网传输,向电视终端家庭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客户均为三大运营商。(2)根据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发行人只能和本地电信运营商合作在山东省区域内提供IPTV业务服务,不得跨区域经营。(3)从业务运营许可来看,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发行人的IPTV业务运营许可仅能授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其子公司负责经营性业务运营。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以及业务模式、市场空间、创新能力等因素,补充说明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2019年发行人增加了视频审核服务的采购。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规定补充说明视频审核服务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采购视频审核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关于IPTV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确定方式,说明结算单价是否受政策的制约,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差异,说明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近期内降价风险;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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