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 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郑煤机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采购零部件以及租赁厂房。2019年至2021年,公司向郑煤机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零部件等经营性关联采购的金额分别为2,115.54万元、2,275.97万元、5,950.12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2%、7.36%和9.41%;向郑煤机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1,636.20万元、14,749.37万元和13,846.2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81%、24.32%和16.90%。发行人向郑煤机的关联销售最终客户主要为神华集团及其子公司;对同一物料号产品,郑煤机各期向公司销售比向第三方销售的平均价格低-28.72%、-8.09%、-5.64%。(1)请说明神华集团及其子公司不直接与发行人合作的合理性;(2)请进一步说明郑煤机各期向公司销售均价偏低的合理性,并测算对发行人成本、毛利、净利润的影响;(3)请说明发行人与郑煤机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的核查范围、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具体核查思路、范围、过程、核查比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相关替代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①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⑦第三方回款。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的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14%、71.87%、68.87%;前五大客户之一郑煤机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19.8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优生持有郑煤机股份40.72万股,占比为0.03%,郑煤机同时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之一。郑煤机在发行人设立之初就定位于战略股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为了协助李锡元将机械服务行业的丰富经营经验向煤炭机械服务行业成功过渡,双方商议再引入两名郑煤机员工贾建国和李优生作为创始人。(1)请在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定价政策、信用政策,对不同客户的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尤其是对郑煤机的销售定价是否存在不公允的情形;(2)请分析并补充披露同类业务对郑煤机的定价与其他客户的比较情况,发行人对郑煤机的销售占郑煤机总采购金额的比例;(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郑煤机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的原因,销售与采购是否独立,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公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的情形;(4)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郑煤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往来,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5)请说明并简要披露与各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或业务由来,主要客户的业务和产品、行业地位、经营业绩情况;请补充披露各期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6)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7)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8)请结合目前已签订的合同情况,说明并补充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9)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具体产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商,结合合作历史、合同期限、产品竞争力、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请就上述事项充分揭示风险;(10)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贸易商、经销商、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11)说明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千斤顶类、阀及电液控类、结构件、直属件以及毛管等;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33.73%、29.67%、29.96%;委外加工金额分别为1,608.90万元、1,746.19万元和5,186.55万元。(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物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千斤顶类、结构件以及直属件的价格变动是否与钢材的市场价格变动一致;(2)请说明向不同供应商同类采购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请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4)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业务背景、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请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的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家数,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或指定某一型号、类型或其他要素采购产品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6)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情形;(7)涉及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的,说明采购价格确定机制、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非法人供应商的管理措施及内控有效性;(8)请在业务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外协加工金额2021年大幅上涨的原因,各期加工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各期加工量、加工单价、主要的加工厂商,加工厂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9)请分析报告期各期生产所需主要能源的用量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1,639.39万元、60,448.07万元和81,521.24万元。(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的销量和单价的变化原因量化分析并披露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分析并披露各类业务收入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请说明各类产品收入、单价的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市场现状;(3)补充说明不同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销售定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区别;(4)请结合对主要客户的协议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区分产品类型,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回款的大致周期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4,746.04万元、45,026.10万元和59,263.27万元。(1)请说明成本的具体归集方法,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是否准确;(2)请披露各类业务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分析各期成本构成变化的原因;(3)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以及变动的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26%(将运费计入成本计算)、25.51%和27.30%;专业化总包服务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1)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尤其是专业化总包服务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认为调节的情形;(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不同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原因;(3)请补充披露同类业务对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及波动的原因。请结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8,037.88万元、5,547.39万元和8,094.4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99%、9.15%和9.88%。(1)请结合各类员工的数量和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各类费用里职工薪酬变化的原因、变化趋势是否一致以及原因,是否与产能、产量、销量的变化匹配;(2)请结合销量、运量、运输距离和单位运费等的变化分析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用变化的合理性;(3)请补充披露各项费用明细项目各期波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授予价格、是否可立即行权,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格对应的股份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上年的市盈率、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或者研发试制品取得收入的情形;(6)请定量分析并补充披露财务费用中各项费用波动的原因及与相关借款、外币业务等的勾稽关系;(7)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各项费用率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如差异较大,请详细分析原因。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历史上发行人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4)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6)2021年12月,郑煤机将其持有的公司570万股股份转让给扬中徐工,进一步说明扬中徐工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等;本次转让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定价依据、公允性,履行的程序;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等;扬中徐工与郑煤机的关系,是否存在与郑煤机一致行动等情形,各方承诺签署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由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共同控制,三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0.09%、11.18%及3.73%股份,李锡元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新余鸿鹄和董事高管持股平台长兴臻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4.99%和0.99%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50.98%的股份,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说明认定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2)贾建国、李优生参与设立发行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属于郑煤机委派,是否与郑煤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不属于职务行为则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参与投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定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共同控制的依据和合理性;(3)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时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一致行动有效期限,一致行动人的决策机制,是否明确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若有说明解决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4)最近3年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及其依据,是否存在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5)结合相关规定以及郑煤机在发行人历史沿革、业务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说明未认定发起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煤机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合理性等,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形;(6)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进一步梳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披露相关主体的主营业务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实际控制人是否注销或转让部分企业,如有说明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郑煤机持有公司19.82%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参与公司治理,但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报告期内,其下属子公司综机公司从事的业务包括液压支架维修,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情形。 2021年9月,郑煤机党委会、经理层办公会作出决议,综机公司不再承接新的维修业务。截至2022年5月末,综机公司原有维修业务全部履行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综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业务竞争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起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煤机的基本情况,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起到的作用和履行的职能等;说明郑煤机混改对发行人决策机制的影响;(2)综机公司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综机公司生产制造、维修业务收入规模及占比,占比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维修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比重;综机公司与发行人重叠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和原因,其客户、经营地域等与发行人的关系;修改业务范围后,说明综机公司维修业务规模及变动,是否不再承接新的维修订单,已有客户或意向订单的后续流向;综机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输送利益的情况。(3)综机公司整改方案的制定背景,综机公司放弃维修业务的真实原因,整改方案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业务竞争问题是否已经彻底解决;(4)除综机公司外,报告期内郑煤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披露相关主体的具体情况;(5)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的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等相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郑煤机均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以及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郑煤机厂房,郑煤机向发行人派驻财务人员,发行人为郑煤机所生产、销售的液压支架提供免费的质保期内劳务服务。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郑煤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存在交易的具体情形,说明取得业务的方式,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比等、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郑煤机的关联采购和销售占比变化情况,请说明原因、合理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人为控制的情形,发行人下一步与郑煤机的合作安排等。(3)报告期内郑煤机均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以及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者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4)说明主机厂、煤炭企业、发行人三方在主机销售、质保期服务、后市场服务等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业务合作模式,进一步说明后服务市场与主机销售、质保期服务的关系;(5)发行人与郑煤机在客户、供应商方面重叠的具体情况;(6)发行人获取的业务是否与郑煤机有关,发行人客户使用产品是否属于郑煤机生产,发行人为客户提供服务是否与郑煤机销售机器配套,或者属于郑煤机指定售后;(7)结合发行人业务获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发行人是否对郑煤机构成重大依赖,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8)发行人长期租赁郑煤机厂房,郑煤机向发行人派驻财务人员,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原因、合理性,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9)发行人长期为郑煤机所生产、销售的液压支架提供免费的质保期内劳务服务,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背景、原因、合理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为股东郑煤机承担成本、向股东郑煤机输送利益的情况;(10)2022年开始郑煤机质保期服务由免费改为收费,说明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比等、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4)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 信息披露问题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8月,速达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2018年4月,速达股份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停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提供的信息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详细对照列示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3)披露和核查挂牌期间新增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基本情况等;(4)股东中是否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如是则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武汉福莱德前股东刘玮的基本情况,武汉福莱德2016年6月成立,2016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取得部分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公允性,履行的程序、定价的依据等,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发行人子公司分两次取得武汉福莱德股权的原因,2019年取得股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公允性,履行的程序、定价的依据等,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3)武汉福莱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影响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做好股东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如有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57项专利,68项注册商标。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的取得方式,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2)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是否存在受让取得的专利、商标,如有说明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相关专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3处土地使用权,拥有2处新建房屋建筑物暂未取得权利证书,租赁4处房产。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具体情况,包括该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安排,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需要多久;(4)租赁房产基本情况,是否存在瑕疵,如有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5)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于2019年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不规范事项,如有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或隐患,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3)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4)发行人安全生产投入、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发行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是否与自身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如有说明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1)结合双碳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和保供、煤矿智能化等具体要求,说明煤炭行业发展趋势,相关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2)结合最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说明公司主要客户所处矿区是否认定为优先发展或属于淘汰对象,并结合煤炭行业景气度变化,主要煤炭企业客户近年来经营和业绩情况;(3)说明主要液压支架企业近年来销售数量、市场存量规模和市场份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外协采购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的具体产品、内容,数量、交易金额、营收金额及各占比情况;(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外协加工商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的情况;说明该等外协加工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公司控制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加工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5)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加工的情况,外协加工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现有服务客户中主要以中国神华、宁煤集团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为主。2019年至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比分别为78.14%、71.87%和68.87%。其中,公司对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42.57%、35.57%和30.7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取得业务的方式,取得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与发行人主要交易内容、定价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3)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合作的历史,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4)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5)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6)对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的基本情况、比例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中标文件的项目。如存在,请说明上述情形的项目数量,合同金额,及占报告期内收入的比例,原因及其合理性;(3)项目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而被采取处罚或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4)发行人拟采取的规范或兜底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发行人独董是否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化情况、原因,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3)最近3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发行人曾于2019年12月申报创业板,2021年1月申报未获通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反馈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未获通过的原因,本次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的信息披露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为5,674.56万元、10,826.13万元和19,355.7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客户数量、金额分布及前十名客户情况,销售客户与票据出具方是否一致;(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金额,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说明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余额及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5)补充说明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6)补充披露各期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0,928.76万元、28,565.45 万元和30,606.19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76%、51.84%、41.41%。(1)请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请说明帐龄计算方法、账龄和回款管理政策,给予各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执行情况,各客户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请列示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度(如各季度的回款情况),对于未按约定回款、回款进度较慢的客户,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原因;(4)请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5)请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有,逾期原因及时间;(6)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谨慎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618.82万元、8,023.23万元和29,558.88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构成。(1)请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核算的具体内容;(2)请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请补充披露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说明各存货项目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实现销售情况;(4)请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应订单情况、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交付约定等,说明并披露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依据、测试过程和结果,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请补充披露存货周转率和同行业的比较情况;(6)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方法、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6,222.21万元和4,487.25万元,均为距离到期日一年以内的应收客户质保金。请补充说明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政策,包括时点、比例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质保金的主要对象,与收入的匹配关系,各期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3,380.49万元,系对智能工作面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持有其28%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请说明投资智能工作面的原因,智能工作面的业务背景、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表决权安排等,发行人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4,608.09万元、4,986.66万元和27,354.34万元。(1)请结合行业特征分析发行人经营相关资产的规模、业务分布、技术性能等与发行人的产能、产量和经营规模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未来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说明2021年末房屋建筑物大幅增加的原因;(3)请列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子类别及子类别的折旧年限,并比较分析各子类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4)请分析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与固定资产的增加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8,493.55万元、5,723.26万元和17,548.46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923.52万元、15,191.01万元和38,046.94万元。(1)请说明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变动与生产经营、存货增减变动的匹配性,2021年末大幅上涨的合理性;(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期后付款情况;(3)与主要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付款的情形;(4)请说明购建长期资产应付款项的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与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41、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6、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三、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无。
四、 其他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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