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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可应用于新冠药物研发与生产的产品合计销售收入为840.93万元、1,961.04万元、4,872.91万元。报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33.06%、27.50%、30.9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与新冠相关产品收入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列报;(2)报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 关于股份支付

2020年实施股权激励时,王筱艳等5人应向朱勇支付97.20万元,由于每人在2017年已预付30万元,经商讨后,本次股权激励对价由朱勇提供相应资金流转。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7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勇与王筱艳等五人商议,拟授予其股份的原因,商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原因,是否构成股份支付。(2)2020年,朱勇为王筱艳等五人股权激励提供资金流转,该笔资金的性质,是否需要偿还。(3)结合2017年拟授予股份的约定内容及2020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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