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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2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8952,创新层),法定代表人为王素伟,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2016年4月15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6年8月9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截至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共有股东289人,注册资本7,371万元。公司控股股东为叶亮,实际控制人为叶亮、詹群,合计持有58.86%的股份。申请人主营业务为钕铁硼废料及荧光粉废料的回收分离、来料加工及单一稀土氧化物和稀土富集物的生产和销售;稀土金属合金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主要销售产品包括:氧化镨钕、氧化钕、氧化镝等,此外还包括部分稀土金属合金产品的销售,如镨钕合金、钆铁合金等。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自律审查有关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 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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