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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报告事项工作指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我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报告事项清单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补充了“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专项报告”(报告事项序号6)、“反洗钱相关备案事项”(备案事项序号33)和“反洗钱相关报告事项”(报告事项序号27)三项备案报告事项。同时,下线了新机构监管系统中的“基金产品注册后要素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事项主动报告”模块。请各经营机构遵照执行,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http://neris.csrc.gov.cn)报送。

附件: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修订)

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事项汇总(修订)

附件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修订)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1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备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6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6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增资事项向证监会备案;其他事项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4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偿还次级债务、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8号)第9、11、12、13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5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3项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6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58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7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应备案;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向证监会备案;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12、1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8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证监会 《证券法》第160条、《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正文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9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备案 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证监会公告〔2014〕5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第8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0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情况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6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1 公开募集基金产品成立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12、1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2 基金注册之后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情况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7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3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4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9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8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上市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4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7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7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8 公募基金净值计价错误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19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结果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20 资产管理产品设立、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基金业协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32、53条

内部规范性文件 21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备案 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7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22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34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2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审计报告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24 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事项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9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9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25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后续变更基本信息或撤销的,应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0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2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26 独立销售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保等的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51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27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完成整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内部规范性文件 2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961号)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29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30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控股或主要股东变更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第二点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3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备案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9、10、11、14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32 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第13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33 反洗钱相关备案事项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12、15条

备注:

1.本表系在前期备案报告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修订而成,红字部分为本次修订内容,供参考。

2.本表系机构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要求备案报告的事项,不影响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其他备案报告要求。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参见我会科技监管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附件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事项汇总(修订)

序号 报告类别 事项名称 报告部门 设定依据

1 定期报告 证券公司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数据报告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46条

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等),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子公司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8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0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4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类月度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月度报送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 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4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等信息,开立其他账户等情况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运作情况(月度、年度)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9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5 基金托管人报送运营情况、内控情况、监督情况等各类年度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37条

6 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专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20条

7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函》(机构部函〔2019〕1275号)

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告:

1.人员变动、职责分工调整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基金经理变动)。

2.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职务;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3.兼职情况(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

4.合规负责人相关情况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证券公司指定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42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条、3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9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3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2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9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自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42号)第22条

10 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需同时报告证监会,使用投保基金期间及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需同时报告投保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10条,第19条,第26条

11 保荐机构人员、部门机构设置、执业情况等变化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14条

12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组织架构变更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4条、第66条、第67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20条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0条、第11条

14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或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0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1条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1条

16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3号)第7条

17 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报告 派出机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32条

18 公司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一定比例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 )第9条

19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持有期、出资比例等约束,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

20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

延期清算报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55条、56条

21 基金销售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规定的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7条

22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0条、24条

23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方式、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10条

2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报告: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审计报告;2.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3.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9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40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6条、9条、10条

25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18条

26 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9]26号)第18条

27 反洗钱相关报告事项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9、10、11、16条

28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40条、48条(仅执行四、六款)、66条、69条、71条、72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第16条、第27条

29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违法违规事项报告;证券公司因特殊情形延期召开股东会年会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9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3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3条、第53条

30 证券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30号)第21条

31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出现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需同时报告证监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21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1条

3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15条

33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整改期间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34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35 公募基金存在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媒体报道的报告 证券交易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3条

36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报送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29号)第33条

37 香港互认基金不能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报告 派出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23条

3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5条、27条

39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1条

4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现违反廉洁从业重大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5条、第15条

41 基金销售资金划转指令异常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2条

42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法》第61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20条

43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4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14条、21条、25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47条

44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报告;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等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23号)第13条

45 托管人发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交易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9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46 合格境外投资者重大事项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等信息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22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47 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报告 证监会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5条

48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第28条

备注:

1.本表系根据规章制度废立修改情况,在前期备案报告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修订而成,红字部分为本次修订内容,供参考。

2.本表系机构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要求备案报告的事项,不影响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其他备案报告要求。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参见我会科技监管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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