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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576号(财税金融类04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张雷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涉农巨灾保险制度、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畅通受灾群众维权渠道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的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参保农户获得感。一是出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对承保理赔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二是制定玉米、小麦、水稻等重要品种示范条款,科学确定不同作物不同生长周期的赔偿系数。三是部署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承保理赔合规性和内控有效性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公司自查、监管督查、现场检查,严格整治承保理赔过程中不合规行为,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针对您提到的“建立保险定损第三方评估机制”,金融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拟对保险机构定损提出“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确保定损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等具体要求。

二、 关于探索联合购买保险的建议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从法规层面看,联合购买保险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您所言,如果逐一对散户进行承保理赔,确实面临服务环节成本较高等问题。具体实践中,广大农户尤其是散户,大部分通过集体投保等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保险运行效率。

三、 关于创新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和机制的建议

目前,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分为直保和再保两个层面。直保层面,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公司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明确准备金使用、管理和计提等有关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再保层面,原银保监会批复成立了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作用,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2023年,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再保险风险保障约1万亿元。同时,金融监管总局也在逐步完善巨灾保险相应的制度安排。2024年2月,金融监管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金规〔2024〕2号),对于城乡居民住宅,在现有地震灾因的基础上,将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并提升基本保险金额水平,不断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 关于鼓励保险机构丰富险种产品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在服务“三农”方面,农业保险产品不断创新,惠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取得显著效果。除传统成本类保险外,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创新,提高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协同中央财政加大农险保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品种基本涵盖了种植、养殖、森林、渔业、设施农业等农业生产各个领域,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保障水平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全国各个省份均可开展,糖料蔗、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省份开展试点。此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多层次保障产品,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继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农业巨灾风险抵御能力,持续为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 010-6628696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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