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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之三: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5-01-23 阅读次数: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之三: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鲁民三终字34号

案情摘要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尤其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谁的鲁锦》节目在全国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对鲁锦的关注度也空前高涨。针对这一特点,山东高院加强庭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普通群众、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家媒体都参加了本案庭审。在审理过程中,山东高院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没有“就案论案”,而是依据法律基本原则,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准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了判决作为本案的处理方式。本案的妥善处理,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判决做出后,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均给予了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评为“2009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锦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山东高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坚持主动型司法,加强庭审公开、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山东高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工作,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为强化阳光司法的效果,山东高院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庭审旁听。为使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山东高院进行判后答疑,充分发挥了裁判明辨是非、规范行为、培育规则的积极作用。

三是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相结合。山东高院坚持依法能动司法理念,没有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在审理过程中秉承法律基本价值,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

四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不仅解决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规范了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山东手工棉织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了山东手工棉纺织企业的发展繁荣。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均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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