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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5号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5年1月1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保   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   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 者保护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 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 果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 ,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 内 ,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 内 ,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 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 ,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 ,给予适中的处罚。

第六条  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 阶次:

( 一 )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 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

( 二 )一般处罚阶次 ,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30%以上 、60% 以下给予罚款;

( 三 )从重处罚阶次 ,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 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在确定裁量阶次时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 特点等情况,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 点。

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 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处罚:

(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二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  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 的 ,免予处罚。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轻处罚:

( 一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二 )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三 )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 ,并且积极配合查处;

( 四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 五 )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处罚:

( 一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三 )主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四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五 )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处罚:

( 一 )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

( 二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

( 三 )主观过错较小;

( 四 )如实陈述 ,积极配合查处;

( 五 )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 稳定, 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 二 )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 ,影响恶劣;

( 三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行贿或者受贿情形;

( 四 )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 身损害 ,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 由;

( 五 )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 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 七 )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 五年内 ,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处罚:

( 一 )违法持续时间长, 涉及面广 ,社会危害较大;

( 二 )主观过错较大;

( 三 )侮辱、谩骂执法人员;

( 四 )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

( 五 )抢夺、隐藏证据材料;

( 六)未按照要求提供涉案文件资料 ,且无正当理由;

( 七 )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 问 ,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因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 涉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 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 、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的 ,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 予以没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 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所 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 ,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认定构成共同违法,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等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各当事人承担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的金额。

第十六条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以下方面考虑该人员与案件认定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 综合分析认定:

( 一 )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 二 )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

( 三 )知情程度;

( 四 )知情后采取的行动;

( 五 )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节。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当事人有多个独 立违法行为 ,均给予罚款的, 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 止 ,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 ,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 前 ,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 ,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主要 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 的 ,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

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 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 罚款情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 ,不再给予罚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 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威胁,迫于精 神上的强制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引诱、欺骗 ,因被蒙蔽而 实施违法行为。

“ 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是指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者被引诱、欺骗而 产生重大认识错误, 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 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

“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 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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