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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秘鲁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Grape。

三、允许的产地

秘鲁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须经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以下称秘方)审核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秘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 西印度按实蝇Anastrepha oblique

4. 葡萄瘿螨Eriophyes vitis

5. 苜蓿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 输华葡萄果园应在秘方监管下采取有效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应中方要求,秘方将向中方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2. 种植者应在秘方的监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尽量减少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3. 针对葡萄瘿螨、苜蓿蓟马,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周开展视觉检查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4. 针对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

5. 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实施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收获前还需采取防治措施,或喷洒杀菌剂进行防治。

6. 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秘方或者其授权机构培训。

7. 所有注册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 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 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感染。

4. 秘方应在葡萄生产季节在输华包装厂开展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和西印度按实蝇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监测和调查工作。

(三)包装要求。

1. 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 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 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供秘方检查。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输华葡萄须采取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操作应在秘方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在1.5°C或以下至少连续处理19天。

2. 秘方应按照1%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检验检疫。

3.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秘方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检疫合格的,秘方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Grapes from Peru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 秘方应在贸易进行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 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秘鲁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 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由秘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应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2.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进境。

3.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或西印度按实蝇活虫,中方将通知秘方暂停秘鲁葡萄输华;如发现葡萄瘿螨、苜蓿蓟马或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中方将通知秘方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葡萄输华。秘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秘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5. 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秘鲁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秘方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或自身制冷集装箱

(一)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秘方和中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或自身制冷集装箱内进行。

(二)秘方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或自身制冷集装箱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秘方官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葡萄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四)在每个葡萄出口季节开始之前,秘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和自身制冷集装箱名单(仅适用于空运货物)。

二、记录仪类型

秘方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一)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二)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秘方官员查验;

(四)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五)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秘方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一)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二)在处理完成时,秘方官员将用前面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安插温度探针

(一)上托盘的葡萄必须在秘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也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二)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三)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秘方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四)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数。

(五)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逐步审核

(一)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秘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二)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一)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中方审核。

(二)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秘方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三)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四)秘方官员必须在某处理成功之前确认相关记录和统计值,且应中方要求提供记录和统计值以供审核。

(五)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 秘方官员确认第六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 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一)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秘方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二)葡萄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空运货物

空运货物需用防虫网覆盖包裹。

九、集装箱封识

(一)秘方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或防虫网包裹的托盘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二)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十、未立即装箱水果的储存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储存,但需由秘方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一)如果果实储存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二)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储存室,则必须用经秘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三)随后的装箱过程必须按照第7条的规定在秘方官员监管下进行。

十一、植物检疫证书

(一)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二)葡萄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秘方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秘方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一)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二)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四)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五)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三、温度校正

(一)校正必须用由秘方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二)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三)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秘方官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四)水果运抵中国进境口岸时,中方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安插温度探针

(一)包装好的果实应在秘方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二)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三)所有探针必须在秘方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四)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一)秘方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二)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一)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方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二)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一)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秘鲁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二)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三)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方。

(四)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方以便审核。

(五)中方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一)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二)葡萄进境时,需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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