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6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1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水利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水政法办字〔2024〕16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是我国规范水事行为、调整水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管理河湖水域和水工程、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现行水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全面推动依法治水、保障我国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治水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治水实践发生重大变化,亟需对水法进行修改。目前,水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水利部作为牵头起草部门,高度重视水法修改,成立修法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抓紧推进条文修改、专题研究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一、 关于在水法修改中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亲自擘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治水事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开创性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推动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为新时代治水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也为水法修改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固化为法律成果,在水法修改中予以充分体现,推动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国家水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这项建议站得高、看得远、意义重。在水法修改工作中,水利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水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治理,系统总结新时代治水实践和水利高质量发展成果,为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制度支撑。修法起草工作逐章逐条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治水重大决策部署,目前提出的修改草案稿拟设总则、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与配置调度、江河湖泊保护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保障与监督等章节,以法律制度和法定措施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确保水法修改工作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二、 关于在水法修改中构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水资源问题考虑进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你们提出,构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系,增加河流生态流量及地下水水位指标控制制度,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健全水资源超载治理机制,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等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必须把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之内,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之路。目前提出的修改草案稿,结合你们的建议,拟新增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用途管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江河湖泊生态流量保障、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评价等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和各行业节水措施。下一步,水利部将认真研究吸纳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化研究论证,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
三、 关于在水法修改中设立江河、湖泊和水库保护与管理专章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重大改革,确立了国家“江河战略”,为新时代江河保护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你们提出,在水法修改中设立江河、湖泊和水库保护与管理专章,明确持续推进河湖长制,建立河湖普查和名录制度,完善河湖保护制度体系,强化涉河活动监管等建议,对深入贯彻国家“江河战略”,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目前提出的修改草案稿,结合你们的建议,拟在总则中增设河湖长制作为基本制度,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关键条文中强化保护江河湖泊等相关表述,设专章对江河湖泊保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倡导和尊重河流伦理,强化河湖水库空间管控,新增河湖名录、岸线分区管控、湖泊和库区保护等制度,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等措施。下一步,水利部将进一步研究吸纳你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借鉴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立法成果,建立健全幸福河湖制度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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