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医保办函〔2024〕99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对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产生影响。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精准施策、应救尽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
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地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 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
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动态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参保待遇享受政策参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执行。
三、 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工作对接和技术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省级及以下医保、民政部门要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共享内容。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 落实信息共享工作责任
省级医保、民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负总责,就省级及以下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共享和数据利用事宜进行统筹安排,指导地方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交换。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民政部完善信息共享协议,规范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共享及利用。
五、 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
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监测,定期统计信息共享次数、共享人次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把好数据质量关,提升基础信息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异常检测等手段提高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民政部门要分类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根据困难群众身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医保部门应及时核实共享信息,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反馈民政部门进行补正。
六、 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
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根据数据共享类型,明确数据共享载体,实现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为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权益确认提供必要信息支撑。鼓励地方通过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进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以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实时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要做好信息共享与部门数据产生、采集等工作衔接。
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协调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强化对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培训和指导,加强地方典型案例总结,做好优秀经验推广。要加大面向社会和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各地工作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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