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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自然资规〔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一、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二、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三、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五、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自然资源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区域中心保管具有区域特点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专业中心保管某一专业类型或国家重大工程形成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六、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和综合研究工作;

(三)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四)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五)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六)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 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确保其在汇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野外钻探现场岩心的整理、保管、图像采集和取样等工作,可参照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附件2)。


八、 汇交人应在野外验收后,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3)。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商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十、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4),通知书明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5)。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附件6)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


十一、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附件7)。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未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十二、 受托单位负责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筛选、验收应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的油气等实物地质资料,形成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附件9),并将其录入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十三、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等均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10)规定的条件。


十五、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1)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实物地质资料的缩减、替换、报废等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十六、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要求及标准规范,在入库前完成数字化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做好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十七、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中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分节点,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全国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分节点建设与维护,应加强信息化相关装备保障及网络安全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及时将新采集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和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等按照保密要求录入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模块并提供数据查询、浏览、下载等服务。


十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持续加强集成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

汇交人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本着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确须对实物地质资料开展取样分析的,应由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取样,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由服务对象负责将所有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返回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


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2.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

3.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4.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5.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

6.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

7.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

8.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格式)

9.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

10.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

11.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本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和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Ⅰ、Ⅱ、Ⅲ类。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Ⅰ、Ⅱ类外其他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附件6

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岩心接收验收要求

(一)验收人员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中的应汇交资料目录,核对钻孔(井)名称和数量是否与汇交通知书一致。

(二)验收人员以钻孔(井)为单位,按照岩心箱上标明的箱号和岩心回次号逐箱检查核对,如果箱号或岩心回次号有间断,说明岩心不连续,在验收过程中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验收人员应查看岩心箱包装完好情况,包装破损的,应检查岩心顺序是否混乱。

(四)开箱抽查岩心标识和标签是否齐全,标签字迹是否清晰,抽查比例不应低于1/20。岩心箱上应标注钻孔(井)号、深度范围、回次范围、岩心箱流水号;岩心上应标识回次号及块号,并正确摆放岩心牌、取样牌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应通知汇交人补充完善。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钻孔数量、钻孔名称与汇交通知书不一致的;

——岩心箱不连续的,且不连续部分长度超过10米或处于钻孔较为关键部位(如矿体及其他目的层)的;

——岩心箱包装破损,致使岩心混乱无法恢复正确次序,且数量超过岩心箱总箱数1/20的;

——岩心箱外标识和箱内岩心标识大量缺失或字迹不清晰,无法进行整改的。

二、岩屑接收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中的应汇交资料目录,清点每一个钻孔(井)的岩屑数量,检查岩屑的包装完好情况,检查岩屑袋上标识的钻孔(井)号、岩屑编号、岩屑深度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岩屑缺失,且缺失比例超过1/20的;

——岩屑包装破损,且破损比例超过1/20的;

——岩屑袋内外标识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无法确定岩屑编号,且比例超过1/20的。

三、标本接收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中的应汇交资料目录,核对标本的数量、编号、名称、大小等,检查标本标签上的信息是否齐全,逐块检查标本的破碎情况。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标本混乱且无法进行区分,比例超过1/10的;

——标本数量缺失,缺失比例超过1/10的;

——标本编号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编号,且比例超过1/10的。

四、光(薄)片接收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中的应汇交资料目录,逐个图幅、逐条剖面检查核对光(薄)片,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核对每个图幅对应的剖面和每条剖面对应的光(薄)片盒数,查看光(薄)片盒(内)外标签与光(薄)片标签的完好情况。

(二)以剖面为单位,对照光(薄)片编号,逐片核对每条剖面的光(薄)片数量,在核对过程中,检查光(薄)片的破损情况,对于发生轻微破损但不影响镜下鉴定的,视同为完好,对于破损严重导致无法使用的,鉴定为损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光(薄)片损毁比例超过1/10的;

——光(薄)片上标签大量缺失,无法确定其编号,且比例超过1/10的。

五、样品(或副样)接收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中的应汇交资料目录,核对样品(或副样)的数量、编号,在核对过程中,检查样品(或副样)的包装与标识情况。包装一旦破损,无论样品(或副样)是否发生肉眼可见的泄露,均应鉴定为损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样品(或副样)损毁比例超过1/10的;

——样品(或副样)无标签或标签字迹模糊不清,无法确定其编号,这类情况超过1/10的。

六、相关资料的接收验收

验收实物地质资料时,汇交人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电子版或复制件)辅助验收。

(一)岩心(屑)的相关资料

固体矿产勘查类岩心(屑)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矿区(或工作区)地质简介,钻孔的地质编录表、分析测试数据表,钻孔的柱状图、钻孔所在勘查线剖面图和工程布置图,矿区(或工作区)的工程布置图、地质图等。

油气类岩心(屑)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工作区地质简介,钻井的柱状图、录井原始数据、测井原始数据和分析测试数据等。

地质科学研究类岩心(屑)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钻孔(井)的地质编录表、钻孔(井)柱状图和各类分析测试数据。

水工环地质类岩心(屑)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钻孔柱状图、钻孔所在勘查线剖面图、工程布置图,钻孔的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等。

(二)标本的相关资料

区域地质调查类标本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标本的岩矿鉴定报告、标本登记表、标本所在实测剖面的剖面图及丈量表、工作区地质图、实际材料图。

其他类标本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标本编录材料(含标本名称、精确的采样位置、标本描述等)、标本采样位置图、工作区地质图,标本的测试、鉴定资料。

(三)光(薄)片的相关资料

光(薄)片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光(薄)片的岩矿鉴定报告、光(薄)片所在实测剖面的剖面图及丈量表、工作区的实际材料图。

(四)样品(或副样)的相关资料

样品(或副样)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采样点位图、样品登记表、样品测试结果表、工作区地质图等。

附件11

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


一、入库保管要求

(一)资料整理。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要按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技术要求,对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建档和必要的整理后入库保管,确保实物地质资料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主要工作如下:

1.核对资料。

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核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完整性和各类标识的齐全性。

2.清洁资料。

将实物地质资料表面的灰尘、污垢等清洁干净,至露出实物的表面纹理或表面地质特征清晰,便于后期观察和扫描数字化等。

3.更换装具。

按照实际需求对实物地质资料的装具进行统一或部分更换,装具应满足性能稳定、抗变形、抗风化、耐腐蚀、便于长期保管的要求。

4.补充标识。

检查实物地质资料的各项标识是否清晰、完整、连续,补充缺失的标识。

5.包装防护。

对于易挥发、易潮解、易氧化和易变质等性能不稳定的实物地质资料,要采取必要的包装防护措施。

(二)分配并登记存储空间。

根据库房空间情况,合理安排实物地质资料存储位置,并对存储位置进行登记,建立库房台账,以方便实物地质资料的查询和调用。

(三)保管环境要求。

1.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须满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八防要求。

2.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的物理性质,选择常温、恒温、低温、密封、恒压、高压、低压等保管方式。

(四)其他事项。

实物地质资料库房要建立设施设备保养与维护、库房环境维护与检测、资料保管情况定期检查等工作制度,对实物库的设施设备、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环境和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安全、有序和长期保管。有条件的汇交人可参照上述要求将Ⅲ类实物地质资料入库保管。

二、埋藏保管要求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单位和汇交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对需埋藏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埋藏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埋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污染环境。

(一)准备工作。

1.结合相关地质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收集实物地质资料的污染性信息,包括放射性实物的辐射强度数据和其他易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组分含量,准确地评估埋藏实物的污染隐患。

2.将易引起污染的实物地质资料拣选出来,单独装箱、登记,并将放射性辐射强度数据或样品分析结果填写在登记表的备注中,为制定埋藏、清除方案提供依据。

(二)资料埋藏。

1.具有放射性或有毒有害成分的实物地质资料必须深埋或送专门冶炼厂处理,处理后要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以防污染环境。

2.应以地质工作项目或矿区为单元,以实测剖面或钻孔为单位,自深而浅依次埋藏于坑中。

3.选择地势较高,不易积水的场地作为坑址。可利用工矿废弃地、拟平复的槽、井探工程掩埋,山区可利用山洞或废坑道,黄土高原可挖窑洞,平坦地区可挖浅坑等。

4.浅坑的四壁及底部应用水泥涂浆抹平,坑底用10~20厘米的砂砾铺平或铺防水油纸、塑料等。

5.埋藏岩心、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时,应按剖面线及钻孔顺序依次放入坑内。埋藏时应照相或摄像存档。

6.放置岩心时,应从终孔岩心放起,每一个钻孔的最上面一排岩矿心都应用油漆写上孔号,以区别于其上堆放的其他钻孔的岩矿心。岩矿心铺放长度不宜过长,以1米为宜,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应堆放整齐。在长岩心坑内分段放置岩矿心时,各段之间应用砖或其他硬质材料隔开,岩心顶部覆盖厚度应在0.5米以上。

7.放置标本时,应从剖面线末端放起,每一个剖面的最上面一排标本都应用油漆写上剖面编号,以区别于其上堆放的其他剖面的标本。标本铺放长度不宜过长,以1米为宜,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应堆放整齐。在长标本坑内分段放置标本时,各段之间应用砖或其他硬质材料隔开,标本顶部覆盖厚度应在0.5米以上。

8.利用坑道或山洞埋藏岩心、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将坑道、山洞等封闭。

9.埋藏点应编号、登记、标明位置,设立地石标志。绘制埋藏坑分布图及坑内埋藏实物地质资料示意图。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附件2-5、7-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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