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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机场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管理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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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管理工作,依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助航灯光的飞行校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助航灯光飞行校验是指使用装有专用校验设备的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对助航灯光的参数、容限等要求,进行检查、校准和分析并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助航灯光包括: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和跑道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光系统包括: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入口翼排灯、跑道末端灯、跑道中线灯、跑道接地带灯、简易接地带灯及跑道入口识别灯。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飞行校验工作。

校验机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中关于飞行校验实施机构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特殊校验三类。

投产校验是指助航灯光新建、迁建、改扩建或者更新后,为了检查、校准和分析助航灯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投产运行要求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定期校验是指为了检查、校准和分析助航灯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校验周期进行的飞行校验。

特殊校验是指遇有机场各类施工、维护、基础下沉、雷击、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助航灯光灯具仰角、水平角等技术参数发生改变时,为了检查、校准和分析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持续运行要求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六条 助航灯光飞行校验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校验机构应当按照飞行校验优先次序合理安排校验工作。

第七条 助航灯光投产校验及定期校验项目包括: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水平覆盖(该项目仅适用于投产校验)、灯序、变色角度、与ILS的一致性、超障余度、亮度级别、可视距离、颜色过渡;进近灯光系统及跑道灯光系统的灯光仰角、亮度级别、不可见灯光数量、可视距离、亮度一致性。

特殊校验项目应当根据助航灯光实际情况由校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确定。

助航灯光停用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按照投产校验项目执行飞行校验。

第八条 定期校验时间由校验周期、校验周期起始日和时间窗口共同确定。其中,校验周期是指助航灯光两次定期校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校验周期起始日是指助航灯光投产校验的完成日期或者前次定期校验完成日期;时间窗口是指为了便于合理安排校验计划,在定期校验周期届满前、后各设置的一段时间,在此段时间内,遇到恶劣天气、空域限制、重大活动保障等情况时,可以适当调整校验时间。

第九条 鼓励校验机构采用无人机校验、地面校验等新的校验技术对助航灯光进行校验,优化校验项目和校验程序,提高校验效率,改进校验方式,提升校验数据挖掘能力。

第三章 校验实施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投产校验及定期校验实施前至少10个工作日(高高原机场在实施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校验机构提交飞行校验申请(详见附件),说明校验需求。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做好校验安排。

第十一条 机场助航灯光的定期校验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机场、安装仪表着陆系统和助航灯光的A1类通航机场,助航灯光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日历月,一般结合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计划同步实施。其他通航机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开展助航灯光的定期校验。

(二)校验周期届满前、后各设置2个日历月的时间窗口,时间窗口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助航灯光正常使用;超出规定校验周期及时间窗口的助航灯光,不得提供使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同时按照规定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运行实际,适当缩短校验周期。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及时间窗口内完成飞行校验的,其校验周期起始日不变;超出时间窗口完成飞行校验的,以实际完成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

第十二条 助航灯光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交飞行校验申请(详见附件),说明特殊校验原因和校验需求。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做好校验安排。

第十三条 校验机构应当根据校验优先次序以及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校验计划和方案,并在飞行校验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确保助航灯光和相关配套设施、人员等满足飞行校验需求,并组织召开由校验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明确校验任务、校验安排、校验保障、各单位分工等相关事宜,保证飞行校验工作顺利实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安排人员调试设备,配合校验机构完成飞行校验任务。

助航灯光与仪表着陆系统同步实施飞行校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校验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做好飞行计划申请等准备工作,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作为目视参考依据提供使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同时按照规定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飞行校验期间,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勘测数据、协调航油供应、监护校验航空器或者设备、提供地面保障等工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所需空域,提供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气象等资料。

第十七条 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相关规定实施校验工作,并确保数据准确。

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飞行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校验情况,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报内容,及时调整助航灯光,使其参数达到校验标准。

第十八条 飞行校验期间,因助航灯光故障、校验航空器或者校验系统故障、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造成校验工作中断且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的,校验机构可以中断本次飞行校验,并与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再次实施飞行校验的具体安排。

飞行校验中断后,机场管理机构与校验机构应当对助航灯光可用性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持续运行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同时按照规定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校验机构应当根据飞行校验记录,结合运行标准,明确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在飞行校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校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合格是指助航灯光的所有校验参数均符合有关校验标准值和容限,且灯光无遮挡、构型完整。

限用是指助航灯光的校验参数不能完全符合有关校验标准值和容限,或者局部灯光被遮挡,但仍可以支持机场飞行程序运行。

不合格是指助航灯光的主要校验参数不符合有关校验标准值和容限,或者灯光被遮挡、构型不完整,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分析校验报告,明晰校验结论及校验建议,根据校验结论及建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投产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助航灯光,不得投入使用;定期验及特殊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助航灯光,暂停使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同时按照规定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助航灯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措施,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申请飞行校验。

校验结论为限用的助航灯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运行安全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限期整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限用情况,同时按照规定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校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校验报告等,直至经校验的助航灯光退出使用或者被撤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机场助航灯光飞行校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飞行校验申请表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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