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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2〕22号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2年3月12日 国办发〔1982〕22号)

《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国发〔1982〕15号文件) 第七条第三款中有关“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的规定,是指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原材料、工资和费用,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至于为进行新产品试制所必须购建的固定资产,扩权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费用,以及国家安排的重点试制项目所需的费用等,均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分别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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