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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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40号
施行日期1988年03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悉。同意宁波市为“较大的市”, 该市可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现和规章。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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