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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15 阅读次数: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改明电〔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 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做好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要抓紧做好 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目前,一些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有的地方未经农民同意,强行搞“两工折资”;有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搭车收费;有的地方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借“一事一议”搞摊派;有的地方农用水费、电费涨价过高,加重农民负担;个别地方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变相收取屠宰税,突击清收税费尾欠。这些问题说明,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基础还不稳固,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先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照 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改革后村村减负、户户受益,进一步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对因自然灾害、各种原因征占减少的土地,必须据实核减;农业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明显偏高的地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减;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重申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按照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农业特产税政策。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宣传好,落实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本省的改革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并请于4月30日前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备案。

二、 尚未以省为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的省份,要尽快研究决定本省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根据 国发12号文件关于“目前尚未以省为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省份,今年是否进行全省范围的改革试点,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精神,请有关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决策。决定进行全面试点的省份,要按照 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认真制定改革方案,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国发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上报方案的省份,要根据新的政策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并抓紧补充上报。务请于4月30日前将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具体事宜请有关省尽快与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

三、 决定今年全面进行改革试点的省份,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立即停止征收屠宰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收费、基金和集资。已经收取上述税费的地方,要向农民作出解释,并建账立册,在改革方案实施后抵顶新的农业税费,多退少补。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改革的政策规定,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改革纪律,防止出现在改革前突击集资、摊派和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现象。要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完善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已经全面试点的省份,要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松,力度不减,保持队伍稳定,常抓不懈;新增全面试点省份,要建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抽调熟悉农村情况、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改革工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章立制,抓紧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约束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完善和深化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有效办法。要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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