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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5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

二、 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南阳县姜营附近。

三、 新机场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原则进行建设。近期按起降运七、安二十四型飞机要求设计,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37飞机要求考虑,预留发展余地。机场建设所需投资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土地归南阳地区统一使用。

五、 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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