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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42号

施行日期1993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三明沙县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闽政〔1993〕综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三明市沙县虬江乡凤凰山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 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 为加强该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保障飞行安全,由地方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连城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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