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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2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Alpha提示本文件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已失效/已被修改,请谨慎参考。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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