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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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76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4号)收悉。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
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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