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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0〕184号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萍乡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萍乡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6.55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着力提高开放水平,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 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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