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大同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5号)和《关于设立侯马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均为正处级),均隶属于太原海关。

二、 核定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人员编制各3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上一篇:(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

下一篇:(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