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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关于下达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结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办〔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的通知》(学位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第一、二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进行教学合格评估。北京师范大学等29所试办教育硕士的培养单位提交了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了评估申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在参评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29所教育硕士培养单位进行了实地考评。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对本次评估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保证了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评估工作已经结束,29所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全部通过教学合格评估。

本次评估结果表明,经过试点工作,我国教育硕士教育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育硕士培养单位总体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建设效果明显,教学管理规范严谨,办学特色鲜明,教学水平与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教育硕士教育体系。

但是,通过评估也反映出我国教育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对教育硕士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教育硕士的特点和性质把握不够清晰准确,没有严格按照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办学;在教学管理、教学服务、教学方法、教学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较多不足;在自主办学与监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希望各培养单位根据评估总结报告及评估结果,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组评估意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教育硕士教育工作,促进我国教育硕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

1、 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总结报告

2、 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育试点院校教学合格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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