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33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令

(第43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上一篇:(2005年)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

下一篇:(2002年)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