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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的价格和木材调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的价格和木材调拨问题的报告》,请照此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的价格和木材调拨问题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计委和林业部于今年二月八日约请国家经委、轻工部、财政部、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等有关部门,研究了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关于搞活山区经济,尽快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去年十一月召开全国计划会议时,减少了南方集体林区木材的上调任务,并采取“投资与木材上调量挂钩”的办法。经与有关省、自治区反复协商,制定了一九八五年森工计划(草案)。当时商定分三种情况处理:(一)全部减免木材上调量,国家不再安排森林工业基建投资,在当地的中央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用材仍由当地供应。(二)减少一部分木材上调量,国家相应减少部分森林工业基建投资。(三)维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上调水平,森工投资照给。

取消集体林区木材统购,开放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深受林农欢迎。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针对南方木材放开后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一九八五年木材上调量仍按已经下达的计划执行,以利生产建设和轻工市场的安排。如果按平价上调有困难,允许适当提价,但必须按“投资与木材上调量挂钩”的原则办理。平价调出的,原安排的森工投资照给;高价调出的,相应扣减森工投资,用于中央报刊所需新闻纸补贴等支出。

二、 南方木材价格放开以后,因木材涨价增加的负担,煤炭、铁道、基建、军工部门要自己消化。南方产的新闻纸可适当提价,但报刊价格不能提高。对中央和省级报刊可给以补贴,中央报刊由中央财政补,地方报刊由地方财政补。对市场流行的小报,一律不给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下达。关于新闻纸价格问题,国家物价局要写出报告,报国务院审定。

三、 加强对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的引导。南方木材放开以后,各地对木材价格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不能无限制地涨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物价局同有关部门另行商定。物资部门和地方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物资,按高对高、低对低的办法换购木材。对木材提价部分要加强税收管理,由财政拿一部分上来。各省、自治区也应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森工建设。

四、 关于木材铁路运输限制口问题。在不影响国家“合理流向”的情况下,对个别省、自治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流向的,铁道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支持解决。对坑木、枕木、造纸、铅笔、火柴等用材,铁道运输部门要作为重点给予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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