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关于师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年8月26日)
浙江省军转办:
你办8月15日来电话询问(90)财文字第323号文件下发后,如何确定师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保持军队高度稳定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安置好专业干部。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的重点,尽力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抓好落实”,从今年各地安置情况看,各级党委、政府对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是非常重视的,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采取措施,对符合相应安排职务要求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基本都相应安排了职务。北京、天津、安徽、甘肃、浙江、陕西、广东、河北、江西等省市,对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已做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师职转业干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中央军委(1990)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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