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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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6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吉黑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吉政文(2001)5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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