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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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1999〕1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法函[1999]1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办经对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处理意见的报告》(复印件)转给你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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