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3年)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1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

你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 《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矿山企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至于来函中所反映的地矿部行文对"三率"考核指标所要求的内容与煤矿实际考核指标不相一致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请你部与地矿部协商解决。


上一篇:(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

下一篇:(1988年)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深化改...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