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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57号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请示》收悉。为发展天津市以轻纺产品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一、 原则批准天津市在“七五”计划外扩大利用外资十亿美元(包括天津无缝钢管厂四亿美元),第一步先安排五亿美元(包括天津无缝钢管厂两亿美元)。所用外资主要用于工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增加出口创汇,也可以少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 同意天津市仿效上海市的办法,将城市基础设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是创汇和不创汇的、盈利和不盈利的、短期见效和长期见效的,都“捆”在一起,统一核算、综合开发经营,综合还款。

三、 为减轻天津市的外债负担,同意天津市“七五”计划外利用的外资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筹措。基础设施尽可能由国家争取安排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政府间长期低息贷款。请天津市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提出利用上述贷款的项目和额度的建议,以便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安排。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争取使用一部分政府间双边贷款外,主要采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或发行债券,引进技术;有些创汇能力较高的项目,也可利用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有的小型项目还可以采取补偿贸易或租赁等方式。所需国内配套资金,尽可能立足于国内,可按规定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筹集。

四、 同意放宽天津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总投资为两亿元人民币(包括外资折合人民币投资额,下同)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天津市审定,但不能将一个项目分列若干项目。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控制重复引进和限制进口范围内的项目,仍按规定办理。

五、 三资企业优惠待遇问题,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执行。

六、 同意适当扩大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

(一)吸收国外华侨个人、企业的外币存款;

(二)办理对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外币存款;

(三)办理国外银行向买方提供的出口信贷业务;

(四)经过批准办理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债券业务。

七、 上述利用外资的项目投产后,允许用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先还债,本项贷款还清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留成。企业在利用外资前的产品出口收汇基数由经贸部会同天津市审定。从贷款项目获利起的十五年内,税前利润与折旧费全部留给天津市,用于统筹偿还人民币贷款。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天津市商定。

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后,所借外债均由天津市负责偿还。请天津市根据本批复制订具体规划,对所有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做好全市外汇收支综合平衡,把创汇计划落实到企业,使还款有可靠的基础。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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