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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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3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新兵发〔1999〕91号)和《关于请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请示》(新兵发〔1999〕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石河子市东郊,东至河滩路,西至东四路、东七路,南至北疆铁路线,北至312国道,规划范围总用地11.2平方公里。
三、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兵团自筹解决。
四、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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